成都市房屋安全知识问答

2017-05-22 管理员 253

问:目前成都房屋的主要结构形式有哪些?

答:目前主城区房屋的结构形式主要有木、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砼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几类。

问:上述几类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现状如何?

答:(一)、木、砖木结构

这部分房屋目前存量已少,该类房屋使用年代已久,除少部分维修保护较好的文物、古建筑外,大部分的木、砖木结构房屋都较破旧。

(二)、砖混结构

这部分房屋目前存量较大,市区大部分居民住宅都是这种结构形式的房屋,目前除少部分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中后期修建的较为简易单薄(俗称“干打垒”)外,其余80年代以后修建的砖混结构多层住宅都是按7度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并且从规划、设计、施工、质鉴到竣工验收等多方面的管理都是非常正规的,换句话说,主城区80年代以后大量修建的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只要是按正规的建设管理程序要求做的,那么房屋本身的结构安全是不会有问题的,是完全有能力抵抗这次汶川地震对房屋造成的不利影响的。

(三)、钢筋砼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

这类房屋大部分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执行的规范是89规范或2001新规范,抗震设计更为严格,抗震构造要求更具体明确,加之结构本身的整体性好,变形能力强,其抗震能力较砖混结构的房屋要高。这类房屋主要包括办公、医院、学校、商业、文化、大型餐饮娱乐用房、高层电梯公寓等。

(四)、钢结构

    这种结构的房屋自重轻,整体性好,变形能力强,房屋承载     力大,抵抗地震破坏的能力强,但造价较高,目前城区钢结构房屋还较少。

问:上述几类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有哪些?

答:(一)、木、砖木结构的房屋

基础,木柱(砖柱),承重墙,木梁,木楼盖,木屋架,檩条等。

(二)、砖混结构的房屋

基础,承重墙(纵、横墙),承重砖柱,钢筋砼梁,楼(屋)面板等。

(三)、钢筋砼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房屋

基础,钢筋砼梁、板、柱及剪力墙。

(四)、钢结构的房屋

基础,钢梁、柱及楼(屋)面板等。

问:5.12汶川地震后,成都主城区房屋出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一)、木、砖木结构

屋面的小青瓦(机平瓦)局部滑落松脱,出屋面的烟囱垮塌,个别窗间墙轻微裂纹,局部墙体抹灰层开裂。

(二)、砖混结构

部分墙体抹灰层开裂,预制楼板顺板缝开裂,变形缝、沉降缝饰面层拉裂,个别门窗洞口砌体有细微裂纹,绝大部分房屋主体结构无异常。

(三)、钢筋砼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

框架填充墙与梁、柱交接处出现水平及竖向裂缝,填充墙抹灰层开裂、脱落;变形缝、沉降缝饰面层拉裂,主体结构无异常现象。

(四)、钢结构

房屋未见异常现象。

问:“5.12”汶川地震后,成都主城区房屋总体情况如何?

答:总体来讲,成都主城区的房屋,除了极个别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整幢危房的外,其余绝大部分房屋在“5.12”汶川地震时,都经受住了考验,受损情况并不严重,房屋主体结构完好或基本完好,局部轻微受损的构件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后期可采取适当维修或加固补强的办法予以处理,房屋仍可继续正常使用。

问:成都主城区房屋能否抵御余震的冲击?

答:成都主城区的房屋绝大多数都经受了“5.12”汶川地震的考验。成都市区不在余震区,且余震呈衰减趋势,加之80年代以后修建的房屋都是按7度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因此,除个别已鉴定为整幢危房的外,成都主城区的房屋是能够抵御余震波及的。

问:对墙体裂缝能否介绍一些简单的鉴别方法?

答: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凿开抹灰层,检查砖砌体是否开裂、明显错位松脱,砌筑砂浆是否粘结失效。

问:低层房屋是否比高层房屋更抗震?

答:房屋的抗震能力主要取决于所采用的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等级,与房屋的高度并没有直接联系,所以不能笼统的说低层房屋比高层房屋更抗震。

问:如需对房屋震后做安全评估鉴定,应找什么鉴定机构?

答:可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电话:86627753,地址:东二巷26号。

问:经过“5.12”汶川地震,人们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

答:应按房屋设计的使用功能正常使用,不要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能随意增大使用荷载。在房屋装修时严禁拆改、削弱房屋的墙、梁、板、柱、抗震墙等承重构件。

问: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其所需修缮费用是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承担?

答: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第九条规定,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问:对于因地震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如何启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答: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灾后直管公房及建筑区划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成房办〔2008〕78号)的有关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灾后特事特办”原则启动紧急维修程序。

受灾业主、相关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资金使用备案申请后,各区(市)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化负责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并责成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抢修。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及时划拔资金。

问:业主应当如何合理正当地使用建筑物专有部分?

答: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的相关规定,业主在使用专有部分时,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四)排放、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问:在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如何保证房屋质量、安全?

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相关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同时,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问: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的,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属民用非住房的报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批;属住房的报所在区房产管理局审批。

问:业主应当如何正确地维护物业?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的相关规定,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保修期限内的物业保修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承担。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因维修物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业主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当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问:房屋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答:(一)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保修费用应当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即由开发建设或者施工方单位承担。

(二)房屋保修期满后,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共有部分的,可以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列支已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自行共同负责)。

(三)无论保修期是否已过,房屋属于自然损坏的(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处理;涉及专有部分的,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从所有人公积金帐户解决。

问:在物业共有部分维修中,那些项目属于急修项目?

答: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急修项目主要是指: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险;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3、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4、落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5、电梯、消防、安全监控等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6、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7、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发生上述急修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维修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其费用按规定列支。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当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如何抢修?

答: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的相关规定,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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